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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四十周岁及以下的,则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后且于第十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若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除按前款约定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外,我们还将额外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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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
50%基本保额*2次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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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3次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下列情形外,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该轻症疾病为原位癌,则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不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两次原位癌确诊的间隔期需满一年。若同一器官多次罹患原位癌,则我们对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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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 豁免保险费 |
豁免后期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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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可选 |
返还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 “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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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重疾豁免 保险费-附加险 |
豁免后期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他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每期豁免的保险费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保障期限 |
至70周岁、至80周岁、终身 |
交费方式 |
趸交,月交、季交、半年交、 5年交、10年交、15年交、 20年交、30年交 |
基本保额 |
10万~6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