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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0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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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0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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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多次赔付 保险金 |
100%*基本保额 * 5次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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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多次赔付 保险金 |
50%*基本保额 * 2次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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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多次赔付 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 * 3次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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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豁免后期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若我们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无论延续多长时间,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之前已经赔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将予以扣减。 |
保障期限 |
终身 |
交费方式 |
趸交、5年交、10年交、 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
基本保额 |
5万~33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