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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首先确诊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重大疾病确诊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就诊,且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本次及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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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35%、40%基本 保额递增 |
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所列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所列首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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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豁免后期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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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重疾豁免 保险费-附加险 |
豁免后期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他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每期豁免的保险费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保障期限 |
终身 |
交费方式 |
趸交、3年交、5年交、10 年交、15年交、20年交 30年交 |
基本保额 |
5万~5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