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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呼吸系统特定疾病,我们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呼吸系统特定疾病指: 1. 肺部恶性肿瘤指原发于支气管粘膜上皮细胞或肺泡组织的恶性肿瘤。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 C34 的支气管和肺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第二十九条); (2) 身体其他部位的恶性肿瘤转移至支气管和肺的恶性肿瘤;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瑞华呼吸卫士特定疾病保险 4 (1) 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2) 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3) 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三项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3.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标准: I 级:患者患有心脏病,但活动量不受限制,平时一般活动不引起疲乏、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II 级:心脏病患者的体力活动受到轻度的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但一般体力活动下可出现疲乏、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III 级:心脏病患者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小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上述的症状。 IV级:心脏病患者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出现心衰的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4. 严重哮喘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哮喘,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标准: (1) 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 (2) 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下降,轻微体力活动即有呼吸困难,且持续六个月以上; (3) 慢性肺部过度膨涨充气导致的由影像学检查证实的胸廓畸形; (4) 每日口服皮质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六个月以上。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5. 肺脏器官移植术因呼吸系统特定疾病导致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包括单肺移植术、双肺移植术、心肺联合移植术。 |
保障期限 |
一年 |
交费方式 |
一次性交清 |
基本保额 |
5万~40万 |